【2022年】青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

第十一章 资格审查

第五十六条 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加强高考资格审查严防“高考移民”工作的通知》(青政办〔2016〕71号)有关要求,加强考生报考录取资格审查工作。高考成绩公布之后,各考区招办要对上线考生进行再次审查,市(州)招办(教育考试院)组织对本科一段以上(含本科一段)考生档案进行复查。在青高考报名录取条件,依据“青教招委〔2000〕7号、〔2006〕33号、〔2008〕48号和青招委〔2011〕42号、〔2013〕4号”和“青政办〔2007〕177号”以及“青办发〔2004〕56号、青人才字〔2011〕5号、青组字〔2016〕181号”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查。对资格存疑考生采取多种方式认真核实取证,切实把好档案复查和招考资格审查关。各地要在6月30日前完成复查工作任务,并向省招办报送复查工作报告。省招办加强政策指导,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和来信来访,督促各地、各有关部门对资格审查中的违纪违规问题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;对各地本科一段以上(含本科一段)考生档案复查工作进行抽查和监督。在资格审查过程中,各考区招办要加强沟通协调,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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